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規范財富積累機制”,這既是完善分配制度、推進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目標的重要內容。
準確認識規范財富積累機制提出的原因,首先需要界定財富積累機制的內涵。直觀來看,財富積累機制指的是驅動國民財富水平與分布格局動態演變的因素集合。進一步可知,倘若國民財富水平與分布格局的演變方向符合共同富裕目標的發展要求,我們就可以認為這種財富積累機制是健康的。反之,如果國民財富水平與分布格局的演變方向和共同富裕目標背道而馳,這種財富積累機制是需要規范的。有鑒于此,可根據國民財富絕對水平與國民財富相對格局這兩大維度,將一個國家的財富積累過程分為四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即國民財富絕對水平提高而相對差距縮??;第二種情形即國民財富絕對水平提高而相對差距擴大;第三種情形即國民財富絕對水平下降而相對差距擴大;第四種情形即國民財富絕對水平下降而相對差距縮小。
結合過去數十年的發展實際,我國國民財富的積累過程一定程度上契合第二種情形即在國民財富絕對水平提高的同時,國民財富差距卻在逐步拉大。從財富規模的變化看,無論是包括存款、股票、債券在內的金融資產,還是包括商品房、貴金屬在內的實物資產,我國國民財富總量在過去幾十年都出現了快速增長。財富總量方面,根據《中國財富報告2022》,2021年中國居民財富總量已達到687萬億元,居全球第二,僅次于美國,戶均資產也達到了134萬元,2005—2021年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14.7%。其中,金融資產增速更為迅猛,根據安聯集團發布的《2022年安聯全球財富報告》,2021年我國家庭金融資產總額創歷史新紀錄達到3.2萬億歐元,占亞洲地區金融資產總額首次超過50%大關,在全球市場占比也由2011年的7.2%攀升至2021年的13.6%。然而,伴隨著國民財富水平的快速增長,在不同的生產要素稟賦結構、自由市場經濟機制的內生缺陷以及經濟體制逐步轉型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響下,我國居民財富的相對差距也開始逐漸拉大。與此同時,經濟學理論與一系列國家的發展實踐也已證明,倘若居民收入和財富水平持續擴大的趨勢得不到有效遏制,整個國家的經濟增長勢頭將難以保持。
在這種背景下,提出“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避免我國國民財富積累由第二種情形滑向第三種或第四種情形,更是要力促國民財富積累過程向第一種情形轉化??梢?,規范財富積累機制,需重點破解國民財富增長停滯與國民財富差距拉大等兩大難題。而考慮財富水平本身是隨著經濟發展狀況而不斷變化的動態變量,可從存量、流量、增量等三個角度來深入剖析財富積累機制的規范思路。
從存量角度看,財富積累機制要以宏觀調控政策的穩定為前提。由于宏觀調控政策能影響資產價格,作為不同類型資產集合的財富變量也會受到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以貨幣政策為例,倘若貨幣供應量長期高于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量,嚴重的通貨膨脹現象就會以“鑄幣稅”的形式掠奪普通居民的財富。房地產政策同樣如此,由于房產財富已是我國大多數普通居民家庭的主要財產,如果房地產市場出現劇烈波動,也會導致國民財富水平出現大幅度下滑甚至引發經濟危機。因此,作為宏觀經濟發展形勢的“因變量”,財富的穩定積累與持續上升要求保持宏觀調控政策的穩定。
從流量角度看,財富積累機制要以高質量就業為支撐。對大多數勞動者而言,穩定的工資性收入是其財富積累的主要來源,這就意味著就業質量的提高是國民財富水平增加的根本前提。與此同時,宏觀經濟學理論也指出,除了經濟增速外,生產要素質量與產業結構層次是決定就業質量的兩大主要因素。因此,規范國民財富積累機制既要著力在微觀層面提升生產要素尤其是人力要素的質量,增強不同生產要素的收入分配能力,也要在宏觀層面加快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提高產業體系吸納就業以及提供高質量崗位的能力。
從增量角度看,財富積累機制要以多元化的財富增值渠道為保障。無論是縮小國民財富水平差距,還是提高國民財富整體水平,都需要著力拓寬居民財富的增值渠道。當前我國財富增值渠道并不通暢,潛力也未充分挖掘。一方面,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財富積累經驗看,股票等金融市場是普通居民財富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我國股市在過去十余年不僅沒有明顯增長,甚至還屢次出現巨大波動,沒有充分發揮財富增值保值功能。另一方面,我國農民財產增值的潛力巨大。當前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絕對值低、占總收入的比重低,2021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469元,僅占總收入的2.48%,這也是導致我國國民財富差距較大的重要原因。與此同時,農村還存在大量未被盤活和有效利用的資源,各類閑置資產,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關鍵財產并未完全釋放其價值,農民財產增值存在巨大空間。
由上可知,規范財富積累機制要立足于穩定財富存量、優化財富流量、拓寬財富增量。
首先,要確保穩定的發展改革環境。毋庸置疑,規范財富積累機制是一場改革。由于財富涉及所有人的切身利益,財富積累機制的變化會產生諸多不確定性影響。因此,在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過程中,一方面,要確保宏觀發展環境的穩定,盡可能通過財富流量和增量的變化來改變居民財富存量結構,要避免直接針對居民的存量財富進行大刀闊斧式的“再分配”改革。另一方面,對已嚴重制約國民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的財富分配領域,也應在周密調研、摸清底數、科學試點、做好預案的前提下穩步推動改革,比如針對房地產稅改革,可在準確掌握居民家庭房產信息的前提下,科學制定以遏制房地產投機為目標的政策體系。
其次,將提高宏觀經濟質量與增加勞動要素收入進行有機結合。一方面,要著力破除我國產業體系的技術瓶頸,集聚力量進行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與此同時,要堅持將實體經濟作為發展經濟的著力點,著力優化營商環境、完善土地供給制度、改革金融服務模式,不斷降低實體經濟發展成本和提高發展質量。另一方面,要將創新驅動戰略、產業升級思路與教育體系改革進行深度融合,增強教育體系培養勞動力的針對性、匹配性與科學性,不斷提高勞動要素在收入分配過程中的地位與能力。
最后,要加快拓寬財富增值渠道,為居民提供更多的財富增值機會。一方面,要進一步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加強資本市場頂層設計,完善基礎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增強資本市場的活力、韌性和服務能力。同時要大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健全資本市場法治體系,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大幅提高違法成本,使資本市場真正能夠成為國民財富可靠的增值渠道。另一方面,要深化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讓農民手中的財產釋放出更大的價值。針對閑置的宅基地,可以加快構建動態的宅基地進退機制,引導農民通過租賃、委托、合作等方式盤活閑置宅基地和農房。此外,還需進一步健全市場化的征地補償機制,依照土地征用的不同用途與潛在產出,使土地收入在政府、農村集體、農民個人之間形成均衡分配。